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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及证件

发布时间:2016-09-12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进行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进行办理。

大陆居民自愿进行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可以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明确记载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共同意见。

如果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进行登记,发给离婚证。


文章转自#律界星法律服务平台#


原文链接:http://www.lvshi365.com.cn/news_show/2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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